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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13日 00:00      浏览: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仲教字[2006]15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重大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包括国家、省、校三个等级,分为主管部门和所属研究会项目,各级项目的申报以当年学校教务处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有开展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承担和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每个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承担项目尚未结题者,不能申请新的校级教研项目。每人每次申请项目数只限1项。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需认真填写《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项目申请书统一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先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项目名单。

第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每年资助的项目数以确保质量、宁缺勿滥为原则;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为1000~5000元。

三、项目经费

第十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按1∶1予以配套,获立项但未获经费资助的项目按校级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予以资助,配套经费和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国内调研差旅费;论文发表、会议交流、结题鉴定费;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计算机小型耗材费,课件购买与制作费等。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在财务处建帐。项目经费由主持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使用经费的报销由主持人审核签字。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填报《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教务处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凡需更改项目负责人、改变项目名称或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组成员、因故中止或延长完成时间的项目,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经批准中止的项目,学校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不按时提交《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教务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其经费使用;无法完成课题或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教务处,且两年内不得申报教研项目。

凡研究成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其项目作撤消处理,项目经费需全部退还,且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

五、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在研究期间应以申报书中的成果形式逐步形成成果,如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有关意见、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等并进行实践。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结束后半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登记表》,并提供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成果主件及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以《项目申请书》为依据,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发给《项目结题通知书》,并通报全校。

第十九条 特别优秀的成果可申请成果鉴定。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在鉴定日期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材料报教务处审核。鉴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同行专家3~5人(校外专家不少于一半),采取会议或通讯形式进行。成果鉴定应提供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鉴定登记表、成果主件及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六份)。

第二十条 校外项目按主管部门要求或合同条款组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 验收或鉴定结束后,项目组应将上述结题材料装订成册,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成果发表须以有效形式注明其权属。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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