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部门首页  机构简介  规章制度  本科招生  培养方案  教务指南  党务专栏  工会工作  他山之石  意见箱  耕读教育 
 
  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法规 
 综合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 
 
  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质量控制... > 正文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2011年10月18日 14:58      浏览:

仲教字[2011]11号附件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风,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情况,把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级)、较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三个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和教学事故的级别认定:

(一)严重教学事故(一级)

1.在课堂上有意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在授课时出现重大错误;授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

2.上课、监考无故缺席。

3.未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舍弃或延误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含1/3),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10学时以上。

4.泄漏试题(含试卷保管、印刷、交接过程中的泄题);不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15分以上。

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习或成绩证明。

6.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实验室出现重大事故,影响正常教学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

7.审查不认真,造成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和双专业、双学位证书)。

(二)较严重教学事故(二级)

8.监考或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教师备课不认真,上课无教案(讲稿或讲授大纲)。不按教学日历进度授课,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差8~10学时,或无故提前结束课程8~10学时。

10.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没有提前提出请购或购回低值易耗品,而影响实验课正常开出。

11.不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10~15分。

12.不按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命题,命题不合理或出现错误,并影响考试。

13.丢失试卷或学生成绩;管理人员在考试或补考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考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影响考试工作。

14.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或实验室出现较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5000元。

1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16.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补课、调课或找人代课。

17.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之间上课时间发生冲突而未及时处理。

(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18.不按教学日历进度授课,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规定的相差8学时以内,或提前结束课程8学时以内。

19.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实践教学,不按计划(指导书)要求进行,影响教学质量。

20.不按规定时间交印和领取试卷,影响考试工作。

21.监考或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2.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

23.不严格按参考答案阅卷评分,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考查(补考)成绩10分以内。

24.不按时填报考试成绩,影响成绩登记和查询。

25.未经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给学生进行补考或缓考。

26.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影响考试工作。

27.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影响学生实验正常进行。

28.不按规定时间交印或校对自编教材(讲义),或不按规定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致使不能按时印刷、采购和供应教材;由于管理人员主观原因未及时印刷和采购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29.值班人员未提前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0.未经教务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出租课室或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教务处,事故当事人应主动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协助查清事实,并如实填写《教学事故情况登记及处理表》。若隐瞒不报,由其他人举报,则加重处罚。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事故后,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应受到通报批评。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受理,事故责任人主管部门协同查清事实和责任,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经主管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及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处理。其中,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及单位领导的行政处分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八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作如下处理:

1.对一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3个月岗位津贴。

2.对二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2个月岗位津贴。

3.对三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校内当月岗位津贴。

4.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5.教学事故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评估内容:凡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评优评先;一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6.对故意隐瞒教学事故的单位领导,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四、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广东省教育厅
中国·广东·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务部 办公地址: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行政楼3楼
                                    粤ICP备05008893号 Copyright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