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教字[201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主要包括以下规划建设项目: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等。
第三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质量工程”项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设备处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其他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
(四)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需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学校教务处或设备处统一向教育厅书面报告。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质量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立项审批制度,学校将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启动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一批基础好、有潜力的项目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九条 设备处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其他“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申报程序和遴选标准以具体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凡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照申报材料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目标
2.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组成员
4.建设进度和工作计划
5.经费使用计划
6.预期完成结果和成果提交形式
(二)获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须向学校提交经院系审核论证的详细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审核后核拨建设经费。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拨款、进度检查和经费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质量工程”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考核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进展报告,学校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效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项目进展和取得的成绩
3.项目调整情况
4.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7.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各单位需要准备的备查材料届时将具体通知。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与成果附件材料一并送学校申报结题。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质量工程”项目将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结题验收。
第五章 项目中止或撤销
第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中止直至撤消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建设立项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规划建设项目: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等。
第三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质量工程”项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组成。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划拨。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规定,认真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经所在院系论证确认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报设备处审核,其他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专项资金分期分批拨付,初次下达项目预算的70%,经过中期评估,按计划完成任务的,下达项目预算剩余的30%。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或设备处审批。如有重大变动,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因仪器设备采购时间延长,项目单位应向教务处或设备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或设备处受理并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实施时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完毕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规定处理;校级项目停止执行,收回已下达经费,且不再下达专项经费。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条 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书。计划书一式四份,项目组1份,实施单位1份,教务处或设备处1份,财务处1份。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35%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及资料费(30%以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
3.出版印刷费(25%以内):包括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4.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课程网站建设费用、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等。
(二)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35%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及资料费(20%以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
3.出版印刷费(30%以内):包括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4.其他费用(15%以内):包括课程网站、课程录像、试题库等项目建设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等。
(三)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35%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及资料费(20%以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
3.出版印刷费(35%以内):包括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4.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课程网站、课程录像等项目建设费用及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5%以内):包括国内调研、参加必要的教学研究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2.仪器设备费(85%以上):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材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
3.其他费用(10%以内):包括中心网站建设费用及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版面费等。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参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支出范围执行。
(五)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20%以内):包括省内调研、资料费等;
2.实验费(80%以内):包括药品试剂、耗材等费用。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支付出国费用。
第十五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福利费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质量工程”项目决算由项目负责人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费按照上级下达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有相关规定不得提取管理经费的除外),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管理开支。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审核、论证、评估、评审、检查、调研、交流、信息管理及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其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管理费由设备处支配,其余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统一支配。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经手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经手使用的经费,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一人独立承担的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外,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考核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进展报告,学校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成效和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帐目。学校鼓励将结余“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质量工程”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出,经费原则上不拨出,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使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