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教字[2011]11号附件11
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中心的学分制教学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拓宽学生知识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课程选修的范围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二、原则与要求
(一)人才培养方案(原称教学计划,下同)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年限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取得规定的学分,以达到毕业要求。
(二)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每学期应修读的最低学分。选课学分不应低于最低要求。
(三)学生选课的顺序应为先选限选课程,后选任选课程。凡有“先修后续”要求的,选课时要遵从“先修后续”的顺序。
(四)有多名教师平行开出同一门课程的,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任选一位任课教师,学校将尽量满足学生的要求。若条件受到限制,学生需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五)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课程和不足专业方向人数一半的专业选修课程,不设班开课。
三、课程安排、选修的时间与操作步骤
(一)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排课,确定学期开课计划后,教务处首先安排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保证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上课时间不冲突。然后,安排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二)每学期第14~15周,学生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进行下一学期课程的选修,选课前应先了解下一学期必修课课表安排,确保所选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若发生冲突,应改选或退选。
(三)第16周,教务处确定课程开设与否,凡选修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一律停开。
(四)第17周,选修了停开课程的学生可在教务网络管理选课系统上改选其他课程。
(五)第18周,关闭选课系统并公布最终选课结果,选课结果一经公布,学生不得退选、补选和改选。凡未按时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不计学分。已选课的学生不按规定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在系统成绩册上,不能删除。
四、其他规定
(一)每学期选课前,各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业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二)学生选课或改选、退选后,应立即重新进入系统检查操作是否生效,确认无误后下载或打印自己的课表以备查阅(最好将个人课表保存至核实课程成绩之后)。
(三)在有最高学分限制的任选课类别中,学生选修课门数不应超过上限,否则系统将随机退选多选课程,或多选课程成绩将按零分记录且不能删除。
(四)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应在选课系统关闭后打印选课学生名单。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