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教字[2006]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生成绩,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和使用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成绩包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成绩、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实践环节)成绩、辅修专业成绩等。
第三条 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生成绩的存档和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供学生成绩。
第四条 采用教学网络管理系统与纸质材料并用的形式对学生成绩进行记录、公布与保存。
第二章 学生成绩的评定与记录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有学分要求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六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按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五级记分制记分;个别考查根据需要也可按百分制记分。
第七条 课程总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两者比例以及平时成绩的评价标准,由教学单位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确定。期末考试评分标准在考试命题时制定。
任课教师应认真记录平时成绩,避免平时成绩的随意性。
第八条 实践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仲教字〔2006〕37号)和相关环节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立即评定考核成绩,综合平时成绩与考核成绩确定学生的总评成绩。
第三章 成绩的提交与报送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初考考核以及实践环节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按课程(实践环节)分行政班级打印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并签名,用红笔分别圈注考试不及格和总评不及格者。成绩表交教学单位办公室,一份随任课教师考试评价分析等材料存档,一份由教学秘书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存档。公共任选课也可按课程分专业年级打印学生成绩表。随考试评价分析材料存档的学生成绩表也可按上课班级打印,打印格式由存档单位决定。
第十一条 不论任何原因,未能在初考和实践环节结束后两周内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的,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述时间内提交纸质成绩表一式三份并签名,一份送交学生班级用于公布成绩,一份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案,一份送教务处考务科备案。同时应尽快将成绩录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并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成绩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缓考、重考和重修课程考试结束后7天内按课程分专业或分行政班级填写缓考、重考和重修课程考试成绩表一式三份,签名后交教学单位办公室,一份随空白试卷、评分标准等考试材料存档;一份由教学秘书送教务处考务科备案;一份由教学秘书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在收到成绩表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
第四章 学生成绩的查询与存档
第十三条 如果学生对本人成绩提出质疑,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给予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教学网络管理系统的原因造成网上成绩显示或计算错误,由学生本人或成绩录入教师提出,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核实后可直接在系统中给予更改。除此之外,需更改已录入或已提交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提供更改成绩的书面申请,连同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交教师所在教研室及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离校时,由学生所在院(系)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两份,经院(系)审核盖章后送至教务处统一复核盖章。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需要查询或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院(系)打印、审核成绩单,审核人签章后到教务处综合科办理复核手续。
第五章 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毕业前由所在院(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按专业班级汇总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学生毕业前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会委员会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审核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按专业班级汇总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正确、及时地提交学生考核成绩、妥善保管学生成绩是教师和各教学单位的职责,教师和教学单位应认真按规定做好与学生成绩有关的各项工作。因错判、错记录、丢失或延误报送学生成绩以致影响学生毕业或获得学位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因错判、错记录、丢失或延误报送学生成绩以致影响对学生正确评价或影响学生参加重考、重修和其它下一环节学习活动的,按较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