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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调、停、补课管理规定
2011年10月14日 15:56      浏览:

仲教字[2011]18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有效执行和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促进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表是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的实施安排表。排课过程中不考虑在外兼课、听课或其他个人私事,任课教师应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学校排课时,已经综合考虑到学校教学资源、课程特点和师生的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因此,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条 教务科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并于本学期结束前一周公布下一学期的课表,因排课不当导致出现课室冲突等情况的调课,不视为任课教师的自行调课行为,但需在课程表公布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条 任课教师因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而与所授课程时间发生冲突的,应在获得进修课表后提出调课申请,尽快办理调课手续,经所在院(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及教务处分管教务的处长同意后,携带进修课程表于学生正选前、最迟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科调整。

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公出差、科研或开会需要调、停课的,应提前三天凭会议通知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交教务科备案。

第五条 任课教师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调、停课的,应先向所在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请假,通知教务科备案并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第四条和第五条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应认真审核调、停课原因与相关证明;教师所在教研室应优先考虑安排相关教师代课,无法代课的由任课教师提出调、补课方案,并将调、停、补课相关事宜通知上课学生所在院(系、部)与教务科。

第七条 调、停课时间跨度在两周以上(含两周)或授课时间 8学时以上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因校运会等全校性师生活动需要全校停课的,经学校领导决定,由学校办公室发布停课通知。

第九条 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补课,必须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调(停)补课申请表”(一式3 份),办妥有关手续后,由任课教师递送有关部门。一份留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教务办存查;一份送教务科备案;一份送上课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学生所在院

(系)教务秘书必须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条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停课,办理停课手续后,由任课教师于停课当天在上课教室黑板上书面通知;需调课、补课的,由任课教师于停课的前一次上课前办理调、补课手续,并在停课的前一次上课时通知学生上课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未经所在教研室主任、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课、调课、停课及补课或更改上课教室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不得提前结束或延长授课时间;借用教室必须向教务科或院(系)教务办提出申请,未经同意,教师不得擅自占用教室进行补课或课外辅导等活动,造成学生上课冲突或教学秩序混乱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调(停)补课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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