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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4日 15:58      浏览:

仲教字[2011]11号附件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和电子注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管理制度,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2004〕2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学校、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和院(系、部)三级管理。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各院(系、部)负责,学历证书管理部门统筹监督,学校领导。

第三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均要按要求到教育部注册。

第二章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及院(系、部)的责任

第四条 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按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要求,将工作内容和职责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责任人制度。

第五条 我校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要求,组织院(系、部)进行学历证书注册资格审核与报送,负责信息数据采集、汇总、保存和报送,空白证书的采购、保管,学历证书的设计、打印和补证,学历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等环节的工作。

第六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学历证书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向省教育厅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第七条 学历证书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须按规定要求填报,并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与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相一致的管理运作模式和监督机制。学历证书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监督学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

(一)没有提前组织院(系、部)进行学历证书资格审核;

(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注册数据与院(系、部)审核、上报的名单(数据)不一致;

(三)不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规定打印学历证书;

(四)学历证书内容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不一致;

(五)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

第十条 院(系)在学校领导和学历证书管理部门监督下,负责所在院(系、部)的学生成绩的管理,根据学校和证书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核本单位毕业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并按时向学历证书管理部门上报审核结果、名单和数据,审核学历证书的信息数据。按照规定负责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院(系)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院(系、部)相关人员应负全部责任:

(一)在新生报到、注册期限内不按规定审核入学新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专业等学籍信息,上报的学生个人学历数据信息有误差;

(二)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学生成绩或鉴定意见,延误学历证书资格审核;

(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录入学生缓考、重考和重修课程考试成绩,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审核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并向学历管理部门报送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四)延误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的学历证书颁发或漏报学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五)漏发、错发学历证书;

(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

(一)为获取学历证书注册,伪造或提供不实证明材料;擅自改动与学历证书资格相关数据;

(二)给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三)无正当理由扣留学生的学历证书;

(四)为修改教育部下发的高考录取信息资料获取学籍电子注册,伪造或提供不实证明材料。

第三章 学历证书种类和颁证要求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各院(系、部)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规定经重修或重考补齐所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所修课程80%以上取得学分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只能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可应向学校学成证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2001届后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由学历证书管理部门直接补发学历证明书;未注册的学历证书,由学历证书管理部门报广东省教育厅办理。

第四章 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第二十条 我校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毕业结论(毕业、结业)

(三)学习形式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七)教育类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计算机的,应用手工书写,电子注册数据中生僻字用小写汉语拼音表示。

第二十二条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是学生身份的重要特征,此项数据须与录取资料一致,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证书可单独注明或在本专业学历证书上加注辅修专业名称。辅修专业证书不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电子数据报省教育厅注册、核准。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应于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前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在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同时,对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学校办文形式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汇总材料(原件)。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数据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并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仲字〔2004〕6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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