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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26日 10:55      浏览:

仲教字[2009]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配合《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是指经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认可、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为主的课外学科或科技实践活动,包括各种校内外学科、科技竞赛及与学科、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经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需获得 6 个(专升本插班生减半)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方能毕业。

第五条 学生通过参加由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取得6 个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均由院(系)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后登记,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监督。

第二章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及其学分认定标准

(一)发明专利和著作权登记 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每人记6学分;成功申请发明专利,每项每人记2学分;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每人记4学分;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著作权登记,每项每人记1学分。

(二)发表论文或作品 论文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记2学分;在上述类型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记6学分;第二、三作者则减半记学分。

(三)参与创新基金项目 获学校学生创新基金立项的课题组前三名主要成员,每人记1学分;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组成员,每人记2学分。

(四)参加学科及科技竞赛

1.参加校级学科、科技竞赛,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记1学分;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记2学分;

2.参加省级学科、科技竞赛,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或获成功参赛奖,记1学分;获得优秀奖、三等奖,记3学分;获得二等奖(含)以上,记4学分;

3.参加国家级学科、科技竞赛,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或获成功参赛奖,记2学分;获得优秀奖和三等奖,记4学分;获得二等奖(含)以上,记6学分;

4.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学科与科技竞赛,按获奖等级参照1、2点记学分。

(五)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 参加本专业相关的行业、国家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取得初级、中级或高级证书,分别记1、2和4个学分。认可的证书种类、等级及认定学分数由院(系)根据专业特点确定。获得广东省、国家和国际认可证书取得的创新学分累计最多分别不超过2、4、6学分。

(六)参加学术活动、教师科研和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学生在校四年期间,参加院(系)规定数量的学术讲座和学术活动,并撰写达到要求的学习报告;或参加教师科研、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成绩或水平达到院(系)要求,可认可创新实践学分。此项累计最多不超过2学分。

(七)参加社会实践 参加课外社会实践,受到国家、省(部)、学校(含厅、局级)表彰者分别记6、4、2学分;虽未受到表彰,但向院(系)提交较高水平的调研或总结报告或参加经院(系)认可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表现良好,经认定成绩优秀者记1学分。此项累计最多不超过4学分。

(八)其它 成功创业者记4学分;考上硕士研究生记4学分。

第七条 本《细则》未提及的创新实践活动,可由院(系)提出,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补充认定标准后执行。

第三章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原则

第八条 学校和院(系)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按课程进行管理,由承办单位制定活动大纲或管理办法,并指定项目负责教师。在公布活动结果或成绩后两周内,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相应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后登记学分,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认定并登记。

第九条 学生自行开展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达到学分认定标准的,由学生本人在获得相关证明材料1个月(寒、暑假除外)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院(系)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当学期,根据学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后登记学分,并做好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同类、同项但不同级别的多次活动和奖励,获得的学分不累加,按最高学分记1次。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课外创新实践环节成绩栏。超出6学分的部分可以记载,但不能冲抵课程和其它环节学分。

第十二条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纳入学生成绩管理子系统,各院(系)每学期都必须将“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加入到教务管理系统“开课计划”中。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后,由成绩管理人员按学分认定学期和认定学分数记入创新实践环节。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成绩均记为良好。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相应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并按课程考核作弊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定期了解、追踪自己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获得情况,如有错漏,应及时报告或查问,追溯期以一年为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从我校2009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关于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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